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14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