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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对低保档案变更秘密等级及解密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低保档案管理部门对到期的低保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由主办人提出意见。须销毁的档案,由主办人提出销毁目录,经主管领导审批,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目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 低保档案要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光、防潮、防高温、防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十九条 要开发低保档案的信息资源,结合工作需要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借阅制度。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低保档案损毁的责任人,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低保档案人员调动或离开本低保档案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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