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解决低保档案管理需要的装具、设备、资金等实际问题。
第八条 低保档案工作人员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低保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
(二)对所形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归档。
(三)对所属单位低保档案工作监督、检查、指导。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低保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开发低保档案信息资源,用现代化手段提供利用。
第三章 归档与立卷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和完整。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时间、份数、要求和手续,使低保档案建设与低保业务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归档范围。低保档案主要包括:(一)申请书;(二)《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四)收入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立卷要求。立卷工作遵循文件材料所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低保档案要以户为组卷单位,一户一卷,卷内文件材料按第十一条归档内容的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 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年报表为永久(移交民政档案室,归入文书档案统一管理);季(月)报表为5年;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批准后,其形成的低保档案必须保存,低保待遇终止后须再保存5年。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应归档的文件(包括光盘等)要实行随时办结、随时立卷装盒,并按不同保管期限及街道、社区顺序进行排列和保管。
第十五条 低保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书、会计档案移交同级民政部门的档案室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