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
现将《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吉林省档案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低保档案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档案是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低保档案作为民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应依法管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低保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列入低保工作范围。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省低保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负责对全省低保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市州民政局、档案局对本地区低保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民政局、档案局负责辖区低保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街道、乡镇低保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配专(兼)职档案人员,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