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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一至四级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一至四级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05〕4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优发[1993]10号)规定,原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等级标准现已改为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等级标准,执行范围仍是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人员)。按照我省200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36元核算 ,我省新的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518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1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每人每月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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