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豫政[2000]27号豫政办[2005]110号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5]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制度,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控制生产企业数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企业,一律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力度,对四邻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2006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坚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关闭。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二、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规范经营运输秩序
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提供网点布设方案,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省烟花爆竹销售必须统一粘贴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省公安厅监制的安全标识。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批发单位对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要统一配送。从省外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省供销社专营公司统一办理调入和代购业务,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由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并确定运输路线,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要加强检查,严防旅客携带烟花爆竹产品登车、上船、登机以及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交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相关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管理。铁路部门要严格货运检查制度,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