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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划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5、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规划编制审批
  1、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规划纲要(全局性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固体废弃物、水域环境卫生、城市保洁、市容景观、城管执法等专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经局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2、由市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开发建设规划中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查备案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送市规划局纳入总体规划。
  3、市级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专项规划报市有关部门审批。或经局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4、区域性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发展规划(区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区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等专业规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查、备案,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区城管执法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5、由区(县)规划局等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总体规划、地区开发建设规划中的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报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送区规划局纳入区域总体规划。
  6、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区城管执法专项规划,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区城管执法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7、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三、规划编制管理
  1、局规划管理部门每年编制局规划编制项目计划,局机关各处室于每年十月三十日之前向局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项目申请,经局规划管理部门汇总、并会同局综合发展处等部门初审后,报局领导审查。
  2、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前将规划编制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内容包括:规划编制情况、取得的成果或阶段成果、存在的问题等。
  3、规划编制中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按期完成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局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局批准后才能变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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