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划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容环[2006]33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协调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划编制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划编制管理的意见》
二○○六年三月二日
关于加强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划编制管理的意见
加强规划管理,是政府管理部门实施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和主要手段。近年来,为适应市容环卫事业和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的需要,我局先后制定了一批市容环卫专业、专项规划,城管执法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体系已初步形成。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协调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中对事权下放及加强规划建设的原则要求,现对我局规划编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划编制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体系由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纲要(局中、长期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容环卫专业规划、市容环卫专项规划组成。城管执法规划体系由城管执法规划纲要(局中、长期城管执法发展规划)、城管执法专业规划、城管执法专项规划组成。
1、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规划纲要(全局性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固体废弃物、水域环境卫生、城市保洁、市容景观、城管执法等专业发展规划,由局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局各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2、由市规划局等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开发建设规划中的环卫专业规划,由局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局各有关处室配合。
3、市级市容环境卫生和市级城管执法专项规划由局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4、区域性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区中、长期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县)市容环卫专业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由区(县)规划局等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总体规划、地区开发建设规划中的环卫专业规划,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区域性(县)城管执法规划由区(县)城管执法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局规划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