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闽建房[2005]1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稳步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26号文)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2005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9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为城镇房屋拆迁、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等三个方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
1、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基建手续完整,程序合法,开发经营纠纷明显减少;
2、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基本健全,各地纠纷明显减少,历史遗留的纠纷基本得到妥善处理;
3、推行中介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定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规定和规范,推行中介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中介服务从业行为逐步得到规范。
(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是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查处开发、建设、经营、中介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查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以及失查、失职和渎职行为。重点查处以下几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1、开发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无资质或越级开发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及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炒买炒卖和囤积土地,
违反规划及控制性要求的行为。
2、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主要查处拆迁管理部门违规核发《拆迁许可证》、裁决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裁决;拆迁人未经法定程序的强制拆迁行为、未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先行拆迁行为、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胁迫拆迁的行为。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延期回迁,不按时足额发放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以及其他因违规拆迁引起被拆迁人上访的行为;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人恶意串通,损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利益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拆迁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