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能否设定项目资本金作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置条件的复函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能否设定项目资本金作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置条件的复函
(2005年8月16日)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官沙田地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问题的请示》(延政文[2005]1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把项目资本金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条件。为体现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原则,鼓励充分竞争,我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将项目资本金作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