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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需做地质灾害评估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建筑边坡等岩土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提供论证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坡)内外降(排)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或基坑侧壁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七条 采用土钉墙支护时,软土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4m,建筑边坡高度不得大于15m,设计时应包括土钉墙支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
  对建筑邻近有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重要交通干线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采用土钉墙支护。
  第十八条 采用重力式结构、悬臂桩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且不得用于无良好持力层(或嵌固层)的深厚软土基坑。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分项工程(除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外),依法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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