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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建建[2005]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筑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m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五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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