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其中第(二)种情形,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三类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发生本条(一)种情形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个月之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三类人员姓名、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或调换施工企业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持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再次申请三类人员的不同岗位的,须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填写《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由所在单位于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延期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二十七条 对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