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各级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可参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考核,也可参加企业注册地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十七条 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在辽宁省建筑管理信息网http://www.cc.ln.gov.cn进行公告。
第六章 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褐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辽宁省+建安+A+(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辽宁省+建安+B+(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辽宁省+建安+C+(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加盖“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考核发证单位处加盖辽宁省建设厅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五)违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予以吊销:
(一)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