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承办处室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七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监督检查的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书面记录应当登载以下内容: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许可承办处室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监督检查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公众可以申请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指定人员统一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九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与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由省建设厅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省建设厅许可承办处室,由省建设厅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http;//www.law110.com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的举报。
许可承办处室在接到公众的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有关许可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