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粤建办发[2005]6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业经厅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建设厅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事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建设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省建设厅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承办处室(以下简称许可承办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全省建设系统有关行政机关实施的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方式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通过书面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许可承办处室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六条 许可承办处室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广东建设信息网,建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管理档案系统的互联,通过核查有关资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张东伟律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