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或报价低于规定费用标准的;
5、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或未计取,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未按招标文件指定金额报价的;
6、任何报价出现负数的;
7、投标报价文件未按规定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的。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投标人质询,并将质询情况记入评标报告:
1、总报价明显低于最高报价值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2、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明显低于相应时期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或其他投标人综合单价的;
3、人工单价明显低于相应时期各市动态工资单价或其他投标人单价的;
4、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或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
5、措施项目(指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对应的。
(四)投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及时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拒绝说明的;
2、说明理由不成立的;
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5、投标人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周转性材料的消耗量标准;或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大幅度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以库存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设备、元器件、器材为由大幅度降低工程造价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上述(二)、(三)、(四)条情形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出现否决投标的应做详细说明。
五、加强评标过程及中标后的监督管理
(一)对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及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1、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