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
(粤建管函[2005]51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遏制恶性低价中标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提供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漏的,招标人应予调整,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规范最高报价值编制行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2005]139号)规定设立最高报价值,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改进评标办法,减少人为因素
评标时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确需进行技术标评审的,一般只进行合格性审查。进行商务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评委应占评委总人数的50%以上。
四、规范评标程序和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应从最低报价投标人开始,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
1、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
2、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报价值的;
3、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