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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重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意见


  (五)其他需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所发布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

  三、新闻发布会的种类和形式

  (一)种类

  1.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月举行1次。

  2.市政府新闻办专题新闻发布会。一般每月举行1—2次。

  3.市政府新闻办自主新闻发布会。不定期举行(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政府新闻办另发)。

  4.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次或不定期举行。

  5.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会。按有关管理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实施。

  (二)形式

  1.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一般由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中央和境外媒体驻渝机构记者参加;必要时,也可只邀请特定的部分媒体参加。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须回答记者提问;召开情况通报会,发布人可不回答记者提问。

  2.新闻通气会。主要是为媒体深入了解某一政策信息,了解一段时间内重点工作或重大事件具体情况而举行。新闻通气会一般情况下只邀请重庆本地媒体、中央媒体驻渝机构记者或有关负责人参加。新闻通气会上,参加人员可以提问,但是媒体对通气会内容是否作报道,怎样报道,由组织者视具体情况决定。

  3.发布新闻还可采取召开记者招待会、媒体座谈会、接受媒体专访、作客新闻网站等形式。

  四、新闻发布会的管理与申请

  (一)新闻发布会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指导、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归口管理,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协调有关工作。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负责;其他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统筹负责。

  (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及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涉外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筹协调,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等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必要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单位,可以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召开新闻发布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程序。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市政府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报市政府分管政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举行新闻发布会,须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向市政府新闻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新闻办报市政府分管政务宣传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所有新闻发布会的召开,市政府新闻办在向市政府报批的同时须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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