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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四)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税务检查的;
  (十五)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前,应提交下户工作计划,并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报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下户前应通知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尊重纳税人的时间选择。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时,应向纳税人出示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全面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填写《税收管理员下户登记表》。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在请示后,及时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将收集的信息、处理意见及对纳税人作出的综合评价等情况整理归档,及时更新维护系统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超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及时转相关部门处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税务文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或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勤政规定,文明执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汇报,建立定期总结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监察部门通过定期下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税收管理员勤政、廉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做为税收管理员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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