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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情况及企业合并、分立、投资、破产等重大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配合开展无证据举报件核查、国际情报件核查、国内税收协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税收收入分析、预测,落实税收计划。
  第十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查找涉税异常,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采取函告、约谈和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进行相关处理;搜集、积累、维护相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对税源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初评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发票使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比对,对各类异常情况进行核实;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十六条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形成的涉税资料及时归集整理,建立纳税人档案。
  第十七条 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二)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三)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四)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七)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及申报纳税的;
  (八)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九)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一)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二)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三)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发票违法犯罪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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