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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地域、分行业、分类型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应由政治素质高、税收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列编的税源管理所或地区税务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设立税收管理员。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基本工作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落实各项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
  (二)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三)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四)负责税源户管理、日常检查、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具有实地检查权、涉税情况询问权、纳税人帐簿核实权、税务事项处理建议权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内容

  第九条 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税收政策,说明具体办税流程,无偿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第十条 对税务登记基础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及时掌握所辖税源户变动情况,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等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负责非正常户管理、外出经营管理、外地来京经营税收管理及换(验)证管理等工作,及时清理漏征漏管理。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所辖税源户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申请事项、核定、认定、审批事项的真实性。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做好相关报备工作,督促纳税人加强账簿凭证管理及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做好催报催缴、欠税管理、委托代征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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