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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依托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如项目负责人调出外省的,须在原依托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应办理中止手续。

  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备案;超过1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在1个月内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如无合适人选,须办理中止手续。

  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项目,只能延期1次,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6个月内无须申请),由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核准。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三十一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统计时间为上年的十月三十一日至当年的十月三十一日)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于每年十一月二十至三十日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未提交上述报告的,不受理该单位新项目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结题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两年的跟踪(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除外),项目结题两年内,项目负责人须每年十月二十日至三十日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跟踪年度统计简表》上报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与《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同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基金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在完成研究计划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查后,对项目给予结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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