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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3.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4.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科学、客观、公正、负责的精神,对被评项目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并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

  5.对确有重要科学意义、重大创新性的非共识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确定是否资助。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根据同行评议、会议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核,提出本期资助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第十七条 资助计划批准后,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者依托单位,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十八条 受聘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议、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所有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2.不得泄露评议、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3.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终身取消其基金项目评议、评审专家的资格。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的下达、实施检查、验收、结题等,并对项目的财务、成果等进行综合管理。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监督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接到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填写《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并上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1式3份,分别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申请者依托单位、申请者分别保管,作为资助经费拨款和项目检查、验收结题的依据。逾期不签订合同的项目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变更、调整项目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延期、中止项目实施等情形,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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