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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06年3月6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部分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主要资助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捐赠的基金,可冠其名字命名。

  鼓励申请者依托单位采取联合资助的方式资助已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省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结构一般分为研究团队、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并视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基金项目。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凡在我省境内工作、全职受聘于我省法人单位、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者(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2.申请者曾获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或正式通过了鉴定、验收或结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当年申请与承担(含参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其中:申请或承担(含参加)面上项目不得超过2项,重点或研究团队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1项面上项目。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只具有博士学位者作为申请者限为1项,作为参加者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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