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其它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四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招聘方案,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第十六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七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单位(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十九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