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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机关单位人事处,省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现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对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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