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岗职工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接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0〕27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7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开辟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及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的法人实体,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鼓励个体、民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就业;鼓励支持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发公益岗位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会稳定
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牵头成立由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并轨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程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入细致地做好并轨人员的思想工作。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预先研究制定周密的应对预案和具体措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要紧密围绕促进再就业开展并轨工作,把促进并轨人员的再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和用工秩序,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同时,注意做好再就业与各项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切实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尚未完成并轨工作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制定2005年6月底前实现并轨的工作计划,对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措施、工作进度和步骤等做出详细安排。并轨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委备案。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委报告并轨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