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

  一、按照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州长、行署专员、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我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关指标和各州(地、市 )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州 (地、市 )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 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与州 (地、市 )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 )各州 (地、市 )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 )各州 (地、市 )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各州 (地、市 )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四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一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 )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州 (地、市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五、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要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各州 (地、市 )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牧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省农牧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