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督管理,稳定基本农田
一要严格控制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严格审查建设用地和控制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规范基本农田占用、使用和补划行为。禁止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体系。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重点地区基本农田实施监测,及时发现涉及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动态巡查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年度检查制度。三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查处力度。凡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调整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反基本农田 “五不准 ”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曝光,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以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严肃性。四要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对违反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平坝缓坡且土壤和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已经退耕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并限期恢复耕作条件;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稳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布局和质量。禁止在基本农田内从事养殖业等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落实任务
各州 (地、市 )人民政府要按国发 〔2004〕28号文件的要求,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州 (地、市 )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要作为各州(地、市 )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办发 〔2005〕52号的规定,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省政府对各州 (地、市 )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申请国家和地方土地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州 (地、市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附件:
青海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根据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 〔2005〕52号 )精神,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