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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二、深化改革,完善服务功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不仅是我省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以改革为契机,以改革为根本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实现发展为总目标,充分调整各自的职能定位,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构建起新的银政互动、互促、互补机制,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逐步降低不良资产占比,化解历史包袱,为农村信用社组建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组织形式改革进度,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体制改革作为保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快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步伐,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业务拓展机制,强化成本核算和费用管理,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要适应新时期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尽量扩大农牧户贷款发放范围和限额,满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切实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为“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企业。
  三、落实政策,促进业务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竞争、有序”的金融市场的高度出发,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为农村信用社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宽松、透明的外部环境,确保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落实。个别地区已经制定的限制性和排他性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进行清理和废止。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制定出台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限制性规定。对不听劝阻,一意孤行的,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广大农牧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农村信用社网点遍布全省各乡镇的优势,在安排各类涉农资金、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存款和结算时,对农村信用社予以倾斜。
  各级政府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不良贷款。对国家公职人员、信用社员工在农村信用社的直接贷款或介绍、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其限期归还;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当地政府应加大力度协助农村信用社给予清收、转化和处置。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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