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青政办〔200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我省被国务院列为第二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相继制定出台了多项符合省情的扶持政策。2005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管理职责的通知》(青办发〔200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协调安排涉农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和结算,确保农村资金不外流,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断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通知》下发后,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各自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但目前,“两办”《通知》精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些带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的政策,强制要求部分涉农资金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结算。做法既与“两办”《通知》精神相悖,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和改革试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保证省委、省政府的政令畅通,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进展,增强我省地方金融的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开好局、起好步,对“十一五”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要求“十一五”期间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筹资能力和竞争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信用青海建设。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推进各项改革,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打通农村、牧区及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切实发挥好农村信用社为“三农”、为地方经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