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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必须依照《工会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工会经费可以由地方税务部门代理征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会法》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并加以落实。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开展计拨工会经费审查审计时,有关单位要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不如实提供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落实工会组织人员经费和相关待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同等对待,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切实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措施、工作经费和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工会工作,把工人文化宫等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体育设施纳入政府文化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为职工举办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职工文化体育活动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切实加大对《工会法》的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加强对《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支持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权。对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遭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工作人员,要给予保护和支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已占用或调拨的,要足额补偿或限期清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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