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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一)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协商质量,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二)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随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组织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参与仲裁工作以及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工会办好“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协调社会力量,为职工提供服务,落实依法维权,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一)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各级有关部门与相应产业工会,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联席(联系)会议,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贯彻落实,并形成制度。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审计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国资委、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与自治区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建立情况反馈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工会及相应产业工会的联系和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一)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依法在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单位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努力做到组建工会与企业开业同步,职工入会与就业同步。要抓好非公有制企业、新兴产业和社区的工会组织建设,重视和加强乡镇、街道的工会工作,将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纳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范围,原已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可维持现状;尚未配备工会工作人员的可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会工作。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其归属其它部门。实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其工会组织要同步进行组建,做到机构不撤,组织不散,人员不减,工作不断,经费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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