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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二)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拓展内容,规范程序,落实职权。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以及国有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改制时,企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的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审批;企业破产或改制时的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列入破产或改制方案提交有关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实施,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落实。要积极探索并努力推动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议事会等各种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发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履约率和职工满意率,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步伐。
  2.加大厂务公开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把厂务公开融入企业经营决策、内部管理、利益分配、干部选任等制度建设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尤其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企业改制方案、程序步骤、职工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资产处置及股权分配等必须向职工公开,推进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3.支持工会加大对相关法律监督的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防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支持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工会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参与职工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住院诊断治疗的工作制度。
  (三)支持工会组织做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每5年开展一次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比表彰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劳动模范的培养、选拔、表彰工作;大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品质,进一步营造尊重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崇尚劳模的良好氛围;做好劳动模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劳模政策,做好困难劳模的解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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