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重组。
上市公司重组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对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要积极推动重组。要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重组,只要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都要鼓励支持,积极推进。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重组的组织领导,对重组的上市公司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指导协调,加快重组步伐。通过重组整合,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上市公司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要认真贯彻落实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5]80号),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抓好两头,争取两个突破,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工作思路,加大力度,加快推进我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具有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要尽早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要重点推进,重组的上市公司要与股权分置改革统筹考虑、组合运作。
自治区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与各市及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做好股权分置改革的宣传、指导、推动工作;要组织调研检查小组,深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重点公司、难点公司,逐家摸清情况,解决问题;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统筹考虑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问题。
各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确保我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2006年3月底前,我区要完成2/3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 2006年底前完成全部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各市要根据我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总体规划,摸清本地上市公司情况,做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时间进度安排。
(五)认真落实好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4]58号)精神,对给予上市公司的有关税收优惠、资金支持、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要切实加以落实。各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要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宽松环境,大力扶持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具有特色优势的上市公司不断做优做强,带动我区经济快速发展。自治区金融办、国资委、广西证监局要对各市及有关部门落实桂政发 [2004]58号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