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梳理排队,分类指导。即具有特色优势的做优做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扶持发展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规范一批,资产质量不高的重组整合一批,全面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督促上市公司对照《意见》,做好自查整改工作。
各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对照《意见》查找公司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运营透明度、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上市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好整改工作。整改方案于2006年2月15日前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存在的自身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组织上市公司认真研究,指导和帮助上市公司加以解决。通过自查整改,切实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06年上半年,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要对各上市公司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二)切实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经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制订偿还资金计划,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股权转让、以股抵债和以资抵债等方式,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偿还资金计划要报地方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审核、备案;属非国有企业的,偿还资金计划报自治区金融办、广西证监局审核、备案。偿还资金计划必须于 2006年2月底前上报。
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在限期内未能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在限期内未能偿清或出现新增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广西证监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对已经形成的违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解除担保风险。严禁新增违规对外担保,对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