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60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的通知
(桂政发[200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已结束。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根据我国法定的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和我区现行行政区划编制的1∶60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60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是各种地图上我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标准,今后各级各部门编印各种比例尺的内部版、公开版地图上有关我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必须以1∶60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图》上的画法为依据。
二、我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由我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确定,今后凡出现对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的,都必须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该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