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其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倍;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5%;暂不得从事国(境)外担保业务。
(五)担保机构必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l%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费用的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担保机构必须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由受保企业以其自身合法财产办理抵押、质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等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要积极为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各担保机构的风险,降低全省担保行业的系统风险,其再担保责任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倍。
五、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
(一)担保机构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管,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的运行机制,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对规模大、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可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具体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
(二)建立健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授保制度。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进选有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可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产情况,适当放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率。
(三)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银行应在科学测算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利率,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或本金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要按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10%的比例提取保证金存入银行,用于担保机构清算时清偿债务;要以不低于50%的注册资本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债券;投资担保机构用于对外非股权短期投资等业务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40%,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