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选推荐的条件和方法
(一)劳动模范评选推荐条件。
1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2热爱劳动,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勤于奉献,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始终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3业务优秀,在本岗位取得突出的成绩,具备行业或全国、省、市先进技术水平,为我市的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4获得过行业、产业或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领导班子团结进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和集体事业,受到职工群众拥挤;
3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工作实绩达到行业或全国、省、市先进水平;
4创新发展模式,劳资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企业发展、经济效益显著。
凡在2003年以来,单位或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不能参加评选。
(三)评选推荐方法及时间安排。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采取民主评议、自下而上的方法,按照基层,区、县级市、局、总公司(集团)、直属单位,市三级进行。要以各区、县级市、局、总公司(集团)、直属单位每年的先进评选活动为基础进行推荐,注意推荐在经济生产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各种革新能手、技术(业务)能手、生产能手、种养能手、质量标兵、节约标兵和发明创造的先进典型。
2企、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的评选,先由市有关部、委、办按照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条件提出意见,并将名额下达到基层推荐评选。
3市劳动模范候选对象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地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候选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负责人的,要经过县(市)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包括国税、地税)、计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审核。推荐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劳动模范候选对象的,不得变通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否则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