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评选广州市2003-2005年度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活动的请示》的通知
(穗办〔2005〕1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评选广州市2003-2005年度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活动的请示》,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开展评选广州市2003-2005年度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活动的请示
市委、市政府:
自2003年以来,我市广大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我市的各项工作目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为了表彰先进,进一步调动全市职工为我市实现“十一五”规划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积极性,根据我市每三年召开一次表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活动的规定精神,建议在全市开展评选广州市2003-2005年度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活动,并于200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广州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大会”予以表彰。现就评选活动提出方案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名额和结构比例
(一)评选范围。2003年以来,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含进城务工人员)、农民、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含民营企业主)、机关工作人员等以及先进集体。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不纳入评选表彰范围。
(二)评选名额。劳动模范200名,先进集体300个。
(三)结构比例。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要体现时代特色,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先进集体的推荐,要有各行各业的代表性,原则上按6‰的比例由各区、县级市、局、总公司(集团)、直属单位从本系统、本单位先进集体中择优推荐,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和街、镇、乡、村可占一定的比例;劳动模范的推荐,要着重考虑推荐一线人员和科技人员,其中,一线人员不少于40%,妇女、青年要占一定的比例,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副职)的比例不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