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赣食药监安[2006]23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申办条件和程序”(见附件1)申报,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胰岛素按处方药管理。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于3月25日前向市局申报,市局于4月30日前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将初审材料及企业申报资料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附件: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品种名单
2、江西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申办条件和程序
3、江西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申请表(略)
4、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申明(略)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附件1: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名单
一、蛋白同化制剂
1.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17β-二醇*
6.雄-4-烯-3β,17α-二醇*
7.雄-5-烯-3α,17α-二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