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免除农村地区(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市州和县区市不再承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资金。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州、县区市政府承担,具体分担比例、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补助标准要在2005年“两免一补”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逐年提高。鉴于省级财政已全额承担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学杂费、补助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省级不再承担,市州、县区市政府原承担的“两免一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各市州、县区市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经费,足额落实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
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要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甘财教〔2005〕47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央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确定我省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并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全面实施,分年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一)2006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