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意见
(甘政发[2006]6号 2006年1月2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构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普九”成果,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制定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甘政发〔2001〕11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4〕3号),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提高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设立省级“两基”攻坚专项经费,促进“普九”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资助制度,解决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政策要求,加强领导,积极筹措经费,加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认真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落实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使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促进了全省农村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十五”期间,全省全面完成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历史任务。10个县区市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全省实现“两基”的县达到68个。“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3%,比2000年提高了近1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