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群查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水库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有关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水事纠纷。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界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界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市、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纠纷的处理意见。省民政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承担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市、县 (市、区)级界线纠纷的处理,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在实地的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财政部门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国土、水利、农业、林业、交通、河务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