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安排。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数额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8]67号)规定核定收缴。
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经济欠发达县 (市),可以在本辖区内实行易地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适合自己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接收地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可以异地安置。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应该完成安置任务,但以种种原因拒绝接收而又不按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由退伍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行业、系统、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
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把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本部门培训规划,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使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