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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明电[2005]167号)要求,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当地在岗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仍由省下达计划,凡来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驻豫、省属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驻豫和省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级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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