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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成玉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明确食品质量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查验相应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对每次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和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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