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家禽及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污水排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种畜禽生产(孵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资格审查费、等级鉴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对因免征家禽及家禽产品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确保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其他因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掌握。对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省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的贷款,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省定重点家禽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省辖市财政各负担50%。其他大中型养禽场(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由省辖市和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给予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适当资金扶持,按每套存栏种禽一次性补贴20元,省和省辖市各负担50%。各级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一律实行圈养。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养禽场户进行补栏,加快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各级财政要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