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05]10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省份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的稳定发展,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就减免税费、贷款贴息等方面明确了九项措施。目前,由于我省领导重视,政策明确,措施有力,工作到位,没有发生禽流感疫情,禽类产品出口形势良好。但是省内、国内销售价格走低、销量下滑,特别是大中型种禽场和养殖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 [2005]56号文件精神,保持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家禽免疫财政补贴政策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对应进行免疫的家禽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按中央、省、省辖市、县5∶2∶2∶1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所应承担的费用由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免征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 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